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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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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Qh33ZoHWJmSmKYzYVCu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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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sdBMsL26X6p2Etjsu13J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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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和海关总署通关一体化改革部署,自2016年10月20日起,深圳海关将在深圳市辖区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现将有关业务具体办理方式公告如下:一、非保税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其他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前款所述非保税货物需运抵申报地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的,符合查验分流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查验分流,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其他企业可选择跨境快速通关、公路无纸化转关、海运进口分拨方式通关。二、快件、邮件需经深圳市公路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的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的,企业可以跨境快速通关方式通关。三、保税物流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不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智能化卡口和辅助系统的保税监管场所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仓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特此公告。深圳海关2016年10月10日